厦门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该做些什么工作呢?
一是试点企业须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其中对出口货物贸易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由厦门市政府核准后上报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审批。
二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与境外客户洽谈,确定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在试点初期企业原先已经用外币报关的可以采用人民币结算;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行;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并填写《企业信息登记表》;结算银行将《企业信息登记表》报人民银行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激活企业。
三是要遵循相关规定:除了要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外,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此外,试点企业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报送相关资料。比如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