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权利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教育体系,尤其是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据统计,到2008年,全国特教学校发展到1640所,在校学生41.7万人。
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而且提升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但由于我国残疾青少年数量多,特殊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普遍低于健全儿童少年。加大力度,全面推进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关心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既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切实改善残疾人教育状况,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要求,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

1.残疾人证的办理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办证标准中对申领年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详细]
2.医疗保险
《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厦门市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详细]
3.贫困白内障患者补助
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就诊程序
1、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居(村)委会填写《厦门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审批表》,报区残联审核后报市残联审批;
2、定点医院组织统一筛查;
3、定点医院分批实施复明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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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员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详细]
5.残疾人失业登记政策
登记对象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能力、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员。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