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员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政策

补助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助办法

1、采取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的办法;

2、以社保缴费年度即每年71日至次年的630日为补助年度,当年度申办上一社保缴费年度的补助。

 

补助标准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4%)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8%)计算的月缴费总额作为本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补助标准;补助月数为该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营存续期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数。

 

几种情况说明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达不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待上述补缴完成后,方可按上述补助办法及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一次性缴纳8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对于其一次性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已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享受“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不再同时给予补助。

 

所需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1、《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4、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即扣费银行开具的《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微机收据》或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每年的7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表》后,持所需证件,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送街道(镇)残联

街道(镇)残联初审

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调查核实

区残联审核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认定

区残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批

市残联审批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在930日前将补助款通过银行拨付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咨询: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电话:5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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